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已故僱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60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94,690元 (3)為限。

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

僱員在受傷時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48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按比例計算: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註:
(1)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 於2023年4月13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36,550元
  • 於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35,600元
(2) 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
  • 於2023年4月13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86,300元
  • 於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473,610元
(3) 於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而死亡的人士,僱主發還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費用上限為92,670元
(4) 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 於2023年4月13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552,190元
  • 於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的人士:537,780元

按期付款

  •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療費

  •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1.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2.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00元
  3.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70元

協作伙伴: 戴氏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