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Q&A

工傷Q&A

  1. 在往返工作地點途中(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僱員以乘客身份乘搭僱主所運營或安排的交通工具;

  2. 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和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因工作關係而受傷;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該日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前往居所途中,在此期間因工作關係而受傷;

  4. 在獲得僱主許可下,為了從事受僱工作,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在此期間因工作關係而受傷。
在以下情況,僱主的責任很可能被豁免:

  1. 僱員受傷未影響其正常工資賺取,而且不包括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
  2. 僱員故意自殘,引致受傷;

  3. 僱員在受傷後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其事前明知作出的聲明為虛假,聲稱未曾遭受過該類損傷(包括已被法規列明的職業病);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證明其成因是由於僱員的毒癮或在意外發生時受到的酒精影響,且傷勢未導致死亡或永久嚴重工作能力喪失。

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僱員的追溯期為2年。這意味著如果僱員因工作意外而受傷或患病,並且該損傷或疾病是由工作引起的,僱員可以在工傷發生後的2年內向僱主提出索償。如果僱員在這個期限過後才提出索償,則可能會被拒絕。

不一定。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彼此都同意的方式去尋求和解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員工也可向勞工處申請補償仲裁,由勞工處補償仲裁處理,這是一種非正式的解決方案。如果仲裁結果不能令一方滿意,當事人仍可以提出上訴,向法院提出訴訟。

很多時候雇主可能不願意合作,甚至拒絕承認員工受傷是因為工作引致,這時員工應盡力保存所有工作證明及醫生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的傷勢與工作有關,應即時尋求專業人士意見,以確保得到應得的賠償。

在香港,僱主不得因員工因工傷而需要休假期間,解除僱傭關係,否則將會被視為違反《僱員補償條例》,並可能要面對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此外,即使員工因工傷被解雇,僱主仍然需要按照該員工的勞工法規定提供補償金和相關的工傷賠償。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直接支付補償
  •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 以簽發證明書方式解決
  • 由法院裁決
  • 協作伙伴: 戴氏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