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受傷後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其事前明知作出的聲明為虛假,聲稱未曾遭受過該類損傷(包括已被法規列明的職業病);
香港《僱員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僱員的追溯期為2年。這意味著如果僱員因工作意外而受傷或患病,並且該損傷或疾病是由工作引起的,僱員可以在工傷發生後的2年內向僱主提出索償。如果僱員在這個期限過後才提出索償,則可能會被拒絕。
不一定。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彼此都同意的方式去尋求和解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員工也可向勞工處申請補償仲裁,由勞工處補償仲裁處理,這是一種非正式的解決方案。如果仲裁結果不能令一方滿意,當事人仍可以提出上訴,向法院提出訴訟。
很多時候雇主可能不願意合作,甚至拒絕承認員工受傷是因為工作引致,這時員工應盡力保存所有工作證明及醫生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的傷勢與工作有關,應即時尋求專業人士意見,以確保得到應得的賠償。
在香港,僱主不得因員工因工傷而需要休假期間,解除僱傭關係,否則將會被視為違反《僱員補償條例》,並可能要面對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此外,即使員工因工傷被解雇,僱主仍然需要按照該員工的勞工法規定提供補償金和相關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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